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沛县,住南京市溧水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镇**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9****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栖霞区齐民路时被民警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徐某某血样呈乙醇阳性,乙醇含量为193.7mg/100ml血。
案发后,徐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波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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