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8********,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居住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附近私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和其妻子汤某某以及朋友在珠山区曙光路一小饭馆吃饭,期间,徐某某喝了白酒。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无牌灰色二轮摩托车准备回家,汤某某坐在后座,二人从曙光路太白园转盘附近出发,行驶至珠山区浙江路根之根路口时,与一小轿车驾驶人发生冲突,后汤某某报警,被告人徐某某在现场等待并被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景德镇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mg/1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云龙
检察官助理:吴君君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22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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