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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68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9********,回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波罗”牌小型轿车,途经过昆玉高速、东二环和北二环,行驶至本市五华区昆明市**路**路交叉口西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13.05mg/100ml。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云峰

检察官助理:贺承宇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60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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