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堆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2********063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住西藏拉萨市堆龙德庆区**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堆龙交警大队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堆龙交警大队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堆龙德庆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粤M7****号黑色宝马小型车沿堆龙德庆区东嘎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路与**路十字路口处时,与前方在该路口处等待红灯的孙某某驾驶的藏AT****号车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警务站民警报警,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后对二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徐某某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154.3mg/100ml和176.9mg/100ml,孙某某检测结果为0mg/100ml。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22mg/100ml。经堆龙德庆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孙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经协商达成了被告人徐某某向被害人孙某某赔偿车辆维修费和误工费共计8万元的协议,并承诺于2020年4月30日前付清,截止目前被告人徐某某向被害人孙某某支付修车款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车辆指认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抽取血样视频及同步录音录像等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桑旦旺姆
检察官助理:曲吉桑姆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已监视居,住堆龙德庆区**镇**组,联系方式:1398999****;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三张;
3.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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