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31969********,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楼**号,住成都市**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0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红色福克斯牌小型轿车搭载他人,从芳草街附近出发向万象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临检挡获。经抽取血样鉴定,徐某某血样内乙醇浓度为16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归案后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雨
检察官助理:唐旭
2020年6月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202****。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身份证明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