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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26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德庆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9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德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无牌摩托车沿文兰北路由新圩花坛往西景山方向行驶,行驶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左转弯的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粤******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徐某某的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鉴定文书;(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秀明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

    2、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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