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一部刑诉〔2020〕Z2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2日23时08分,被告人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金湾区**镇**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餐厅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余某某驾驶粤C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经查为伪造的机动车号牌)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余某某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0.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处警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采集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令详情、人民调解协议书等;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余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和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60.3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志林
检察官助理:莫结红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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