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9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93********,汉族,政治面貌:群众,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镇**路**号**栋**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县****路段。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开示案件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9日07时20分,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E****号牌小型汽车沿湛江市海滨大道从霞山往赤坎方向行驶,行驶至赤坎区海滨大道伟信贷款公司门前路段时追尾撞到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粤G1****号小型轿车,被出警处理事故的民警查获,民警将徐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送往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17.25mg/100ml。2020年06月10日,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赤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某无事故责任。2020年06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达成赔偿协议。
以上犯罪事实,有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某亦供认不讳。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对被告人徐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中祥
检察官助理:林良凤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县****路段。联系电话:13560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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