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管理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8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3时 23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石龙大道由西往东方向逆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石龙大道新基村委会门口路段,与对向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粤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47.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某某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6.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同意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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