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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21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7197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大院**号**房。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粤A25***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珠吉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1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呼气测试结果单、户籍材料、行驶证、驾驶证、查获经过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高桦

2019年12月5日

附项: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223****;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视频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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