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4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时47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经鉴定徐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250.39mg/100ml)驾驶粤S1****号“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中路铂尔曼酒店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徐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驾驶人查询结果、呼气酒精检测结果、现场照片等书证,现场执法视频,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113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人保)。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