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2********,满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某市,现住河北省平某市某某镇二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平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4时30分许,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平某市某某镇某某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97.49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荣军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骆某、姜某某、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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