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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徐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811983********,汉族,大专文化,籍贯: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镇**村**号,现住地址:山东省青州市**镇**村片区)。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小轿车行驶至青州市**街道**村南路口路段时,被青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被告人徐某某送检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2.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家君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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