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快递快递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镇**村**号,现住济南市莱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23时4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沿济南市莱芜区寄母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华芳小区路段时,撞至苏某某停放在路西侧的鲁******号(鲁*****挂)半挂货车尾部,造成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于2020年8月12日1时10分在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经检验,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9.4±5.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莹洁
检察官助理:张聪聪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电话1386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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