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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孙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唐王镇龙泉大街唐王建委门口处时,与郝某停放在路边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群众拨打电话报警。交警赶至现场后将被告人徐某某带至医院抽血。经抽血检验,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0.5±9.8mg/100ml。

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12000元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德俊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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