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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31日05时06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龙奥西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9±4.5mg/100ml,系醉酒状态。

鉴定结论作出后,2019年8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军

检察官助理:刘梦雅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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