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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9********,汉族,专科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村。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00时5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沂水县北一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文诚路交叉路口,追撞于顺行在前的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刘某某驾驶的苏******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尾部。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63.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刘某某、彭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秀芹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5391****);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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