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5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台儿庄区**镇**村。1999年1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20时50分许,酒后驾驶鲁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台儿庄区涧头集镇周庄村东路段时,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徐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44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办案说明等相关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蔡 玉 山
检 察 员:刘 贵 永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台儿庄区**镇**村,联系电话:150******;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听取被告人意见表1份;
3.刑事侦查卷宗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