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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酒后驾车,2016年10月份被淮北市公安局处以罚款1500元并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本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皖F*****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萧县**东被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C3D,且驾驶证累计记分达到十二分,属于停止使用状态。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安徽永泰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14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萧县公安局根据执法记录仪的资料制作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上路,且曾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风雷

2020年9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萧县**乡**行政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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