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404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岗**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派出所。2020年5月20日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2020年7月15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立案侦查, 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21时20分许,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潘某某潘东矿路段时,遇到潘集大队民警巡逻至此,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徐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民警对徐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5mg/100ml,属醉酒状态。民警将徐某某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由该院专业医务人员对徐某某抽取血样三份,一份交由淮南市交警支队保存,其余二份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20年4月26日经鉴定,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9.74mg/100ml,大于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犯罪前科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承智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
3. 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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