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31967********,汉族,小学文化,进城务工人员,现住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歙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二千元。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和王某甲在徐某某家中吃饭,期间,徐某某喝了散装白酒三两左右。饭后,11时5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后座载着王某甲,从歙县**地驶往歙县璜田方向,沿街口--王村线行驶至**乡**村路段,与对向王某乙所驾驶的皖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徐某某、王某甲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事故处理过程发现徐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在黄山市人民医院对徐某某提取血样。2020年5月8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45.3mg/100ml。2020年5月22日,歙县公安局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王某乙承担次要责任,王某甲无责任。2020年5月7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想逃避赔偿,逃往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务工,2020年8月28日,被浙江省青田县公安局腊口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到案经过,基本情况、户籍证明、黄山市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9)皖1021刑初248号判决书、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皖公立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466号《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王某乙驾驶皖J*****小型轿车经过及徐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王某甲)摔倒过程视频监控录像光盘;
6.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事故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事后逃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春雷
检察官助理:江灵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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