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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8年****日出生,出生地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2322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来安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来安县三城镇乌汊路5公里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2019年11月8日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于2019年11月11日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抽取血样登记表。

2.被告人徐某某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报告书。

4.提取、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至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豪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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