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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6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街道**村**号,住巢湖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巢湖市西元路自北向南行驶。14时45分许,当其行驶至西元路大聂村路段时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将其带至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津津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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