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检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街道**社区。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就2019年12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N2K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六安市叶集区史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被叶集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9mg/100ml。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其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群
检察官助理:时伟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5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