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8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83********,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乡**村委**庄**号。曾因犯盗窃罪2013年12月被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因无证驾驶机动车2020年10月1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皖******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泉县**线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线3KM+100M(**镇尚**幼儿园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9mg/100ml,系危险驾驶。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有前科人员,又系无证驾驶,均应酌情从重处罚,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勇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临泉县**乡**村委**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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