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年5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219*********,汉族,文盲,山东省安丘市人郚山镇双埠村人,住该村68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8日10时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搭载孙某某沿青柘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镇**庄村北的加油站处,为躲避停靠在路前边的车辆而靠左行驶时,与对面来的警车发生刮蹭,其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侧翻,事故警车上的民警咸某某报警后,徐某某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7.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2.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抽血及查获经过的光盘;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于洪波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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