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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3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乳山市乳山**镇**村**号,个体销售员。该于2019年7月22日因殴打他人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20年1月13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5时16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持证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威海市区海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二中南侧时与道路中间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和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7.72mg/100ml。经认定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俊霞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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