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克山县**镇**村**组。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贵J****7号小型轿车,沿静陈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静陈公路与天津市静海区南外环交口时,撞前方等候红灯的李某某驾驶的津C****6号小型轿车,李某某车辆失控后又撞前方等候红灯的吴某某驾驶的津D****9号小型轿车,致三方车损。吴某某报警后,被告人徐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群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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