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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8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门**号天津市红桥区********号。2006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8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决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M****9红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本市红桥区快速路西青道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团结路天桥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徐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及被告人徐某某指点照片等物证。

2、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液采集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记录查获、采血等过程的光盘一张。

6、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樱霖

检察官助理:赵楚天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频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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