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1********,汉族,技校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街**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河北区**家园小区。2000年8月因盗窃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3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支队罚款18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7年4月13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因吸毒被天津市南开分局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8月21日因吸毒成瘾未戒除被注销驾驶证。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23时19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津A9****蓝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西区大沽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恒华路交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9.0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范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身份证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峰
检察官助理:杜梅华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河北区**家园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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