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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某某******室。被告人徐某某曾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1994年7月14日被原江苏省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曾因非法拘禁,于2007年1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4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5月25日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年12月1日被该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10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同年11月9日被该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变更为社区戒毒。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3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 年2 月21 日12时许,在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情况下,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UJ****的小型轿车,沿苏州市吴某某胥口镇里桥浜路由西向东行驶,经胥进路、子胥路行驶至湖胥马路清明公墓门口路段处,与路灯杆发生碰撞,致车辆、路灯杆受损。

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7.0mg/100ml;苏UJ****车损价值人民币2434元,路灯损失价值人民币3510元。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已修复事故造成的损失。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邓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抓获及提取血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淑蓉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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