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组,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武里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武里山路与新海大道交口附近停车下车休息,因群众报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215.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前科查询、现场呼气单、血样提取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警单等。
2. 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3. 证人钟某某、康某某的证言。
4. 司法鉴定意见。
5. 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庆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住本市瑶海区天水**小区**室,联系电话17355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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