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19〕8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04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街**号**门**室,现住北京市东城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黑色“大众”牌小型客车(车牌号为冀R****9),行驶至本市东城区通惠河北路下桥处,被东城交通支队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血液检测工作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凌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酒精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询问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华
2019年10月17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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