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在家中饮酒。当日17时许,徐某某驾驶车牌鄂D****5二轮摩托车沿公某某斗湖堤镇荆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顺昌酒店江堤路段时,与对向直行的沈某某驾驶的无牌四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民警对徐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94.8mg/100ml。后民警提取徐某某血样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265.4mg/100ml。经公某某交通管理局决定对徐某某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另查明,2020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徐某某在家中饮酒,16时许,徐某某无证驾驶车牌鄂D****5二轮摩托车沿公某某斗湖堤镇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公某某融媒体中心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徐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后民警提取徐某某血样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169.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鄂D****5二轮摩托车、提取的血样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伟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公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27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卷内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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