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05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粤YE****号(套牌)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中心公路东联路段时,被执勤警察查获。经鉴定,上述摩托车是两轮普通摩托车;徐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9.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0月3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荆炼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892315****;
2.案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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