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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街道**村**号。2009年5月22日因吸毒被椒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6月25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仙居县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2019年5月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仙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0时36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浙JZ1****小型轿车行驶本县酒坊巷路段停车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处警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经抽血送检,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车轨迹及视频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有酒驾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无证驾驶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俊杰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与仙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版).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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