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个旧市**街道**组,现住蒙某市**街道**街**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云南省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00时43分,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银河路观澜路口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5.69mg/100ml。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应伟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750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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