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22000********,佤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凤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城正公路由石洞寺往凤某某城方向行驶,08时00分许,行驶至城正公路K0+500M处时,车辆驶出道路有效路面,翻入路边侧沟中,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38.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车合一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查获(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监狱释放证明书;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刑事立案后,被告人徐某某接民警电话后到案接受调查询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继东
检察官助理:朱玲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被监视居住在家,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5906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监视居住相关材料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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