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镇**村**组**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驾驶云P*****号小型轿车沿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路由西向东行驶,01时06分,当行驶至祥和路艺山假日公馆门前路段时遇到交警检查,交警对徐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40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随后交警对徐某某采取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及检验血液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检验科提取了徐某某的血液。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0.6mg/100ml血,徐某某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及告知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