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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61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号,现住东营市农高区**花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7时59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鲁E*****小型汽车沿东营市东营区广青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G18荣乌高速公路李庄收费站准备上高速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徐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1.0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云

2020年1229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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