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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45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1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沈阳市**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二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志斌,系广东法治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0时25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SA8****号牌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常平镇常马路横江厦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在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82.98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被告人徐某某的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峰

2019年11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1、​ 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1、​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1、​ 移送本案证据目录一份。

1、​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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