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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79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涉嫌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白色**牌小型轿车,沿上蔡县**乡**村南头东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四全

助理检察官:张  维

2018年1128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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