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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千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3********,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辽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村,现住辽阳市辽阳县**镇**村。因吸食毒品、殴打他人被辽阳县公安局隆昌镇派出所于2012年10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日、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0时34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辽C****0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铁东区解放路立交桥由南向北行驶至桥上时,因其在桥上倒车被民警拦截。民警现场对徐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当事人不配合测试。执勤民警逐将徐某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并送检。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血液中检测数乙醇成分,含量为2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查获经过、违法嫌疑人身份证明、驾驶证查询记录等相关书证;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池
检  察  员:  王玲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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