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咸阳市秦都区********号楼**单元****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单元**层,无业。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0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陕A2C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快速干道由西向东行驶时,遇前方施工围挡,徐某某驾车观察不周,车辆前部与围挡发生碰撞,车辆失控后,又将在该处围挡内施工的工人杨某某撞倒,后摩托车因惯性卡在前方施工货车后部,致徐某某、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徐某某赔偿杨某某28万。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醇浓度为86.9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词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胜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