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咸阳市秦都区**巷**号**村**号楼**单元**层**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号**栋**单元**层,无业。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0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陕A2C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快速干道由西向东行驶时,遇前方施工围挡,徐某某驾车观察不周,车辆前部与围挡发生碰撞,车辆失控后,又将在该处围挡内施工的工人杨某某撞倒,后摩托车因惯性卡在前方施工货车后部,致徐某某、杨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徐某某赔偿杨某某28万。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血醇浓度为86.9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词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胜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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