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1********,广东省陆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村**号,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区**镇**银行对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NG***号小轿车沿陆丰市**镇**大道从**酒店往**镇方向,行驶至**大道**市场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徐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0.67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勘验笔录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竟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华清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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