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39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231971********,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工作单位:山西省壶关县**局,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住长治市潞州区**路**号**单元**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9日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22时6分,被告人徐某某驾驶其晋D****A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治市潞州区延安中路华北机电小区内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北机电小区门外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屯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3.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机动车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抽血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乃萍
检察官助理:宋婷婷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页四张、呼气、抽血光盘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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