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镇**村**屯,现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14日**时**分许,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农用四轮车,在**镇**屯村村通公路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从送检的徐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徐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数据资料、照片、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材料;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测报告;4.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5.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晓旭
检察官助理:高平飞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镇赉县**镇**村**屯;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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