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其父母家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巴县镇简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9KM+500KM处,与当地村民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徐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对徐某某血液酒精实测为98.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醉酒后非法驾驶无证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致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某某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91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情况: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