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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291号 

被告人徐某某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8********贵州省普定县人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贵州省普定县**镇**村**,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路**其于2015年12月25日因无证驾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于2019年10月24日因无证驾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1时30分许,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喇叭口,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驾驶粤K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扣。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徐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建兰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500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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