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镇**村**庄组**号,现住福建省邵武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小型轿车从邵武市****附近出发,先后沿**路、**路、**路等路段行驶,后于6月3日1时许在**小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徐某某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的机动车照片、血样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毛某某、冯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徐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鉴定意见;
6.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建国
检察官助理:吴涵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邵武市**小区**栋**单元**室。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证据确认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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